查找被执行人32种财产

imtoken钱包官网 2025-06-12 1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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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原被告双方经实体审判后,因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保证金钱债权的实现,查找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及线索成为执行阶段至关重要的问题,依法律规定及实际工作经验,参考解决方案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类型

一、了解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类型

己方名下所有的财产

1.不动产: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

2.动产:车辆、设备、存货、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艺术品)等。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产品等。

3.知识产权: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其他:养老金、公积金账户余额(超出基本生活保障部分)。

与其他方共有的财产

5.按份共有财产:如按份共有的房产、车辆、设备等,可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6.共同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需通过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执行。

他方代持的财产

7.代持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实际所有权归被执行人。

8.代持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9.代持金融资产:如他人代持的股票、基金、银行存款等。

已支付或收取对价未完成所有权转让的动产、不动产

10.未过户房产:已支付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

11.未交付动产:已支付货款但未实际交付的设备、车辆等。

12.预付款项:已支付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款项。

以不合理的方式已转让的财产

13.低价转让财产: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房产、车辆等。

14.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无偿赠与亲友。

15.恶意转移财产:如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已投立抵押、担保的财产

16.抵押财产:如已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

17.质押财产:如已质押的股权、应收账款、存货等。

18.担保财产:如第三方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应收的账款

19.企业应收账款:企业对客户的应收账款。

20.个人债权:个人对第三方的借款、租金等债权。

21.合同款项:未结算的合同款项。

已经法律程序确定或者未确定债权

22.已确定债权:如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确认的债权。

23.未确定债权:如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债权,或未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

关联企业资产

24.关联公司股权:被执行人对关联企业的股权。

25.关联公司资产:如关联企业的房产、设备、存货等。

26.资金往来: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借款等。

股权、投资收益权

27.公司股权: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

28.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被执行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9.投资收益权:如股权分红、基金收益、理财产品收益等。

网络虚拟财产

30.支付账户余额:如支付宝、微信钱包、数字人民币账户余额。

31.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需结合司法实践认定)。

32.络游戏账号:具有交易价值的游戏账号、装备等。

以上被执行人的31种财产Download Ethereum & Bitcoin Wallet,包括显性财产(如房产、存款),也包括隐性财产(如代持财产、虚拟财产)。

二、 查找提供财产主要途径

在执行实务中,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调查手段(如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和法律程序(如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全面查找并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

(一)申请人主动提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般都了解和熟悉彼此的职业、婚姻家庭情况、生活状态、消费习惯、社交圈、购置的资产等。纠纷产生后imToken,申请执行人应通过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同事、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朋友圈、所在及所有的公司等渠道知道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

(二)法院依职权调查

1.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直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资金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 、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交易账户;不动产(如房产、土地、林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车辆(通过车管所登记信息);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工商登记(股权、企业投资信息);知识产权、婚姻状态等。

2.要求被执行人主动申报

法院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申报被执行前一年内的包括收入、存款、房产、车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报告的,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要求其主动申报财产。执行程序中中,被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3.法院搜查隐匿的财产

法院对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可以到其住所、办公地进行搜查,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4.法院进行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法院执行法官到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卷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社保局等涉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5.发布悬赏公告搜集

基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有效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者给予奖励。通过媒体、社区公告栏等扩大线索来源获得更多信息。

6.申请第三方协作调查

法院与税务、电力、水务等部门协作,通过水电费缴纳记录、高额消费记录等推断财产状况。

(三)委托专业律师调查

1.律师线下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取自然人财产信息及线索:

包括:1)被执行人的社保、公积金;2)持有股权的公司工商档案:3)车辆及历史交易信息;4)户籍、家庭其他成员(老人、未成年子女)信息及名下财产状况;5)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夫妻共有财产情况;6)房地产信息及历史交易信息;7)银行账户及已经注销的账户、银行流水、交易对象信息8)商业保险;9)移动电话、宽带地址信息;

2.律师线下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取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财产信息及线索:

包括:1)被执行营利法人缴纳社保、公积金信息;公户2)工商底档:法人、股东、持人股权、曾有持有的股权信息;分公司信息3)房产信息;4)土地信息;5)银行账户资产信息;包括对方的流水信息6)商业保险中财产信息;7)行政处罚中罚款账户信息8)公户缴纳水费、电费信息;9)公司所有车辆信息。

3.律师线下现场调查、走访财产信息和线索

律师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与线索;律师到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重点区域工商注册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产品销售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与线索。

4.律师可以通过线上各种互联网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1)通过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官方),查看被执行人债权或基于判决取得的财产。

2)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司法拍卖信息,查看被执行人是否有正在或即将被拍卖的财产。

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商标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等知识产权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情况。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企查查等网站查看被执行人所有的公司、资产、股权财产及关联企业情况。

5)通过公共媒体(微信搜索、抖音、小红书等)百度网功能,查看被执行人消费及社会活动情况,搜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一)转让、出租财产的;(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七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第九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十五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第二条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四、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的注意事项

1.保证以合法手段和方式进行,避免通过窃听、侵入系统、胁迫强制等方式获取,产生证据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良后果。

2.建议采用“三视角多方位”同时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必要时可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进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3.对于确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为后续执行做好辅助准备工作。

4.复杂执行案件,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制定执行方案,与执行法院密切配合,提供各种申请执行材料、证据、意见等,充分利用执行黄金期完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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